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加强对局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关于开展廉政谈话的通知》(龙党廉办发〔2016〕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的领导干部,包括局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股(办)室负责人及直属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 廉政谈话原则
(一)教育为主,爱护干部;
(二)严格管理,严格要求;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三条 廉政谈话情形
(一)新任职、新提拔和交流的;
(二)负责组织人事、资金管理、教师职称、招生考试、基建项目、物资采购等职责的;
(三)出现违规违纪倾向、苗头的;
(四)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五)发生信访举报,经查证属实但尚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六)其他需要廉政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廉政谈话种类
廉政谈话分为任前谈话、提醒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
(一)任前谈话,是指与提拔、交流的领导干部的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遵纪守法带头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内容进行。任前谈话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
(二)提醒谈话,是指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教育、督促、日常性廉政谈话。可通过打招呼、敲警钟等形式,做到防患于未然。提醒谈话采取集体谈话和个别谈话两种方式。
(三)警示谈话,一是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的,直接找本人谈话,进行警示教育;二是发现某个部门或单位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与负责人谈话,对其进行提醒、告诫或批评教育。对普遍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四)诫勉谈话,主要是对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不构成党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所进行的谈话。诫勉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第五条 廉政谈话人
廉政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工组织实施,党政配合,逐级负责。
(一)与局班子成员的提醒谈话由局党委负责人进行;与机关股(办)室负责人的提醒谈话由局分管领导进行,其中,具有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局纪委负责人也要与其进行提醒谈话;与直属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的提醒谈话由学校党政正职进行。以上提醒谈话由谈话人指定人员做好记录。
(二)与机关股(办)室负责人、直属学校党政正职的任前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由局党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人员进行,局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与机关股(办)室副职、局属学校领导班子副职的任前谈话、警示谈话、诫勉谈话,由机关股(办)室、局属学校负责人进行,局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适时派人参加。必要时,由局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
第六条 廉政谈话时间
(一)任前谈话,应在正式任命以后、上岗之前进行;
(二)提醒谈话,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有第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局分管领导一般在年初安排全年业务工作时进行;纪委负责人根据工作特点选取恰当时间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三)警示谈话,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进行。
(四)诫勉谈话,出现轻微违纪行为时进行。
第七条 廉政谈话要求
(一)进行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先由局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请局纪委同意,并报请局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通知谈话对象。
(二)谈话结束后,承办人应认真填写《廉政谈话登记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局纪检监察部门存档。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谈话对象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在谈话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并报局纪委监察室留存备查。
(三)对领导干部进行的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接受警示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廉政谈话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与局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沟通情况,抓好本制度的落实。
第十条 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