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促进政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拓展民主监督渠道,促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机关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主要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重大决策过程以及出台的政策;年度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和重要物资的招投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及其招投标情况;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性事业情况;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情况;行政执法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情况;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救济(救灾)和接受捐赠款物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干部任免、交流、奖惩,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职称评定、助学金发放等情况;领导干部的分工、职责;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程序
(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公开。
(二)凡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前将方案(草案)公布,在广泛听取并充分采纳群众意见后,再正式公布。
(三)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要对政务公开方案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保证政务公开规范运作。对公开内容要整理归档备案,防止假公开、片面公开或滞后公开等现象发生。
(四)凡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公开后,都要认真收集、征求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疑问要及时作出解释,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给予解决。
(五)对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事项,必须邀请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并在一定范围内将听证结果进行公示,促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形式
设立固定的政务公开栏,定期或随时公开;设立专线咨询电话、咨询服务台,与群众直接对话或面对面交流;印发文件资料,制作《政务公开指南》或便民卡片等,方便基层单位和群众查询;利用政府新闻发布会、政务信息专刊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开;利用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办公,实施“一个窗口”对外、“一个大厅”办理和“一条龙”服务;利用教育信息网,实现与基层群众的网上沟通;采用电子屏幕、电讯电话等现代化手段进行政务公开。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时限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坚持经常性工作及时公开,阶段性工作分段公布,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动态性工作创造条件公开。实行网上公开的部门或单位,必须及时更新网页内容,方便群众查询。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