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学生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 37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 84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教【2013】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免学费(以下简称“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政府财政部门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职免学费的政策范围包括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扬专业学生除外)。
第五条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同级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第六条 学校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受理学生的申请,组织初审,并将补助学生名单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技工学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并将审核结果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 中职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对学校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简历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编制决算。学校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免除学生学费,对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再收取任何学费,已经收取学费的,及时将学费一次性退还给学生。
第八条 学校建立免学费补助学生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使用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